歷史沿革

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正式成立之前,校內許多系所已開設相關法律課程,其課程主要由通識中心、管理學院內各學系負責規劃,有感於校內對法律課程多元以及台灣社會對法律人才之需求日殷,遂於民國92年元月成立法律學系籌備處,隸屬於文學院之下,由國貿系林克敬教授兼任籌備處主任,專責一切籌備工作;並於92學年度正式招收一班55名學生。

法律學系第一屆系主任亦由林克敬教授擔任之。本系於民國93年秋改歸屬於新設立的人文暨社會科學院,同時於94學年度增設一班。自98學年度起,由郭冠甫副教授擔任第二任系主任,並於100學年度招收第一屆碩士班,以培育相關學術研究人才。自101學年度由王迺宇副教授擔任第三任系主任;107學年度由李介民副教授擔任第四任系主任。

本系之教育宗旨為培養法學研究與司法實務之人才,主要在培育實現社會正義、增進國家發展、遵守專業倫理規範、並具備國際視野之優秀法律人才為目標,以因應國家社會發展之需要,並致力於學術研究,以服務國家社會。本系供學習與研究之資源完善,中文法學期刊齊備,英文、德文、日文之圖書期刊資料庫等資源豐富,提供中部地區屈指之學習環境。另本系每學期舉辦一場以上之學術研討會,並已舉辦多次國際性之演講及學術研討會,增進與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之交流,有效擴展同學之視野與國際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