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實習(企業實習)課程
為促進本系學生對所學習之理論與實務相互整合運用,藉由實習課程認識法律相關之實務工作,培養法律人專業倫理以及專業工作技巧,本系將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開設「法律服務學習(三)」,可抵9學分喔~
| 實習類別 | 課程名稱 | 學分數 | 開課學期別 | 實習期間 | 實習天數 | 實習時數 |
| 長實習 | 法律服務學習(三) | 9 | 下學期 | 第二學期 | 至少4天以上 | 至少540小時 |
壹、實習生之遴選與選課等事宜:
一、 學生依實習意願提出申請,填寫實習機構(聿磊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)登記表並繳交實習計畫書。
二、 錄取長實習者須繳交「家長同意書」。
三、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因重大情節須提前終止實習者,視同實習未完成,且不得取得實習學分。
四、 申請長實習者注意事項:務必留意,提前終止實習將可能導致違反選課相關規定或影響畢業資格,或產生延畢等問題。
五、 名額1名,並得從缺。
貳、實習條件及資格:
一、原則上大一至大三每學期成績班排名在百分之五十以前,或每學期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。
二、修畢行政法、行政救濟法且每學期成績皆在70分以上,以及修畢專利法、商標法(但不含智慧財產權法總論、智慧財產權法)且成績在80分以上。
三、應屆畢業生始得申請,延畢生不得申請。但因參加境外實習或出國交換學生一學期或一學年以致延畢者,不在此限。
參、實習面試:
申請長實習之學生經審核條件符合者,須經乙方面試合格者,始為正式錄取。
肆、實習待遇:
就甲方實習學生進行長實習,乙方須給付甲方長實習學生實習津貼每月基本工資,並為其加保勞、健保等保險或依規定提撥退休基金。
伍、申請期限: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。
想了解更多資訊請參見「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校外實習實施辦法」。
